一、國民教育

   (一 )完成國民教育法修正

      國民教育法增修訂條文已於 93年 8月 19日經 大院三讀通過。其重點內容包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選用之教科圖書,得由教育部或教育部指定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採購;在同一學校連任之校長於連任任期達二分之一以上即可參與其他學校校長遴選;及每班置導師一人及常態編班賦予法源依據等。

   (二 )執行「降低國民中小學班級學生人數計畫」

      國小一至六年級每班學生已於 92學年度降至 35人, 93學年度將繼續執行,使國中一至三年級每班學生人數降至 38人之目標。

   (三 )國民中小學全面實施九年一貫課程

      完成研訂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提出十大能力及各領域能力指標,自 93學年度國小及國中各年級全面實施。配合綱要所研編之各領域教學參考手冊及蒐集之相關教學素材,共計 150項。並展開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 2領域部編本教科書之編印工作,藉以引導民編本教科書品質之提升。

   (四 )落實鄉土教學

      補助各縣市辦理鄉土語文教師研習、編輯教材、建置網頁,並辦理各縣市鄉土語言教學評鑑,表揚績優縣市。

   (五 )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

      積極進行訪視,了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執行情形,作為獎勵之依據,落實提供「積極差別待遇」補助,以整體提升文化不利地區之教育水準。並研訂退休精英「風華再現」試辦計畫,藉由引進退休教育人員,以協助及輔導落實學生課業輔導與生活適應。此外,並繼續辦理「關懷弱勢弭平落差課業輔導方案」,針對原住民、低收入、身心障礙、外籍配偶子女等需要補救教學之國中小學生進行課業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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